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和林木的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种业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相关保障与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