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