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