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许可房屋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