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