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储备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