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四)负责产品质量公证评价和质量认证有关工作;
(五)受理质量问题投诉,负责质量纠纷调解,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六)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