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