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主导、保障安全的原则。

单元(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业主应当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并给予资金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