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五章 住宅电梯特别规定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物业管理、无维护保养、无维修资金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住宅电梯的管理和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安排,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促进多元共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