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书面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