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