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及住宅电梯多元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