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投诉者说明原因,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