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系统装置、大型衡器、出租车计程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周期检定合格,方能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