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