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九条已修改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