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湿地公园丧失湿地生态功能的,批准命名的部门应当撤销其湿地公园的命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