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认定第十一条已修改不具备省重要湿地条件,但有科研或者保护价值的湿地,应当认定为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