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特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将相关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