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严重污染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