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二)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运载鲜活农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物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