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运载鲜活农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物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