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配置超限检测执法设备和能够适应检测需要的相关设施。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