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巡查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