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