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