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