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持航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航道畅通。承担航道养护作业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要求实施航道养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