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应当符合国家内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