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