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