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