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单位按照批准的用水指标供水。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