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加强文明制度建设,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一)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简化服务流程;

(二)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着装规范整洁、言行举止文明、服务便民高效,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耐心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引导服务对象依次排队;

(四)便民服务场所应当合理设置等候区域,开通特殊人群绿色通道,提供热水、纸杯、雨具等基本服务用品;

(五)便民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志愿服务站或者服务岗,志愿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文明引导。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