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湘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湘江水污染防治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