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湘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湘江保护工作,落实河(湖)长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分级制定湘江保护属地责任制和保护目标,每年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相关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市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湘江保护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相关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湘江保护。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