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