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并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擅自变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