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