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许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进行的建设工程,其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