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