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依法审批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年内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六个月。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