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联合监管制度,制定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协同查处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对低空飞行事故开展联合处置。
出现飞行异常情况时,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令;导致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