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的除外。

使用有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需要获得运行许可的,还应取得运行合格证。

从事载客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还应当符合通用航空载客运输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