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展低空经济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