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协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围绕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扰等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推进航空器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创新,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