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