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