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回收已损坏或者已遗弃的共享出行工具。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