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用以服务质量、运营方案等内容作为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竞争性方式配置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巡游车营运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巡游车营运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营运期限届满的巡游车应当转为非营运车或者予以报废。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