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