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